想去“炸街”?罰你沒商量
來源:濰坊晚報 發(fā)布時間:2021-08-16 09:08:12
近日,市交警支隊特勤大隊接到群眾舉報,開元立交橋、北海路高速立交橋附近有“炸街”摩托車出沒。接警后,特勤大隊對“炸街”車輛涉及的路段、時段、違法行為進行了詳細摸排,并制定了“便衣便車、緊盯路段、落實證據、適時查扣”的行動策略。
8月7日晚10時,查處行動正式開始,至次日凌晨5時,特勤大隊在寒亭公安分局特警大隊的配合下,共出動警車6輛次,警力21人次,一舉查獲涉嫌“炸街”的摩托車16輛。目前,已查明其中1輛摩托車為無手續(xù)車輛,1輛存在未按規(guī)定檢驗違法行為。其余車輛相關甄別、處理工作正在依法依規(guī)進行。
“炸街”車輛,僅僅噪音擾民嗎?記者了解到,目前,交警部門查處的“炸街”車輛主要涉及8項違法行為。為還市民安寧、健康和秩序,交警部門就整治“炸街”行為公布舉報電話。對發(fā)現的“炸街”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廣大市民可以隨時撥打122進行舉報,有條件的可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證據。對舉報的每一條線索,公安交警部門都將認真核查,炸街”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違法認定:對無證駕駛摩托車違法行為的查處通過公安綜合管理應用平臺查詢駕駛員是否具有相應駕駛資格。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
違法認定: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九十五條、《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對駕駛員處兩百元處罰,駕駛證記12分。
(三)使用偽造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
違法認定:通過公安綜合管理應用平臺查詢車輛信息與違法車輛車架號、發(fā)動機號比對,涉嫌使用偽造號牌的通過號牌核發(fā)地車管部門確認。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收繳號牌,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
違法認定:通過行駛證照片與違法車輛進行外觀比對,讓駕駛人提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通過公安綜合管理應用平臺查詢車輛公告信息進行核對,去車管部門核對原始檔案資料。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違法認定:通過查詢是否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進行認定拼裝車;報廢車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認定。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六)擅自生產、銷售未經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
違法認定:通過查詢是否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型進行認定。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第3款,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
(七)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擅自改裝機動車
違法認定:拼裝機動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fā)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統(tǒng)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改裝機動車是指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技術數據。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是指改變機動車的主要標識,足以引起公眾誤認的行為。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技術數據是指擅自改變機動車的發(fā)動機總成、剎車總成、安全設施總成、變速總成以及車體結構,足以影響機動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處罰依據及標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第4款,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
(八)涉嫌交通肇事罪或危險駕駛罪的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依法辦理。
責任編輯:李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