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水劍 | “私家偵探”行業(yè)亟須法治“導航”
來源:濰坊新聞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23-08-09 10:18:25
“私家偵探”行業(yè)亟須法治“導航”
□濰坊融媒評論員 孫瑞榮
據(jù)相關媒體報道,“行蹤調查”“婚外情調查取證”“擁有大量高科技工具”……近些年,類似廣告頻現(xiàn)互聯(lián)網(wǎng)。“私家偵探”究竟是一種怎樣的存在?普通人雇請“私家偵探”調查有法律風險嗎?“調查結果”又能否作為法庭審理證據(jù)?多位受訪專家指出,“私家偵探”吃的是“信息飯”,而這碗“信息飯”很容易涉及他人的個人信息權、隱私權,其“調查結果”也通常不能作為有效證據(jù),委托人還可能因此涉嫌違法甚至刑事犯罪。
說到“私家偵探”,許多人腦海中會立即閃現(xiàn)各種源自文學和影視劇中的神探形象,從而賦予其某種神秘色彩。然而,現(xiàn)實中的“私家偵探”行業(yè)亂象不少:有些“私家偵探”是假借偵探名義實施詐騙的騙子;有些想一夜暴富,不惜鋌而走險,只要給錢,什么都敢做;還有些直接販賣個人信息……
當下,“私家偵探”之所以越來越多,其根本原因在于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在遇到涉及婚姻、債務等問題進行訴訟時,由于個人不具備相應的調查技術,從而對“私家偵探”有了較大的需求空間。
事實上,“私家偵探”并不是一個被社會認可的職業(yè),更多是一種形象的叫法,特指從事調查類業(yè)務的機構或個人。近年來,各類冠以“事務調查中心”“事務調查所”名稱的公司越來越多,無論是“私家偵探”,還是調查機構、網(wǎng)絡平臺,不少都游走在法律的邊緣地帶,以調查之名,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之實。
《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在法律面前沒有法外特權,不能借職務之便違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去牟利。那些宣稱“擁有大量高科技工具”,可以為客戶提供“行蹤調查”“婚外情調查取證”等服務的個人或公司,其中不乏摻雜著侵犯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及真假難辨的騙局。
顯然,對于“私家偵探”行業(yè)有必要引起重視并加以整治規(guī)范。一方面,相關部門及行業(yè)協(xié)會要加強對“私家偵探”合法合規(guī)發(fā)展方面的引導,讓“私家偵探”知道能干什么、怎么干。另一方面,“私家偵探”必須規(guī)范行事,不能觸碰法律紅線,不能違背社會公德、公序良俗,不能損害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此,才能有效遏制違法侵權亂象,把“私家偵探”引入法治軌道。
責任編輯:平小娜